|
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1. 額定出水溫大于及等于120℃的熱水鍋爐,按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于C級及其以上各級。
2. 持有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可以生產低級別的鍋爐產品。
3. 持有C級及其以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可以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對于只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制造企業,應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制造資格,不需要定級別。
4. 對于產品種類較單一的制造企業,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質、品種等。
5. 持證鍋爐制造企業可以制造與相應級別鍋爐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從事超大型中低壓非球形容器現場制造的單位,不要求試制球罐(A3)。該單位應當具備A1、A2或D級壓力容器制造資質并滿足球罐(A3)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其中焊工合格項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備球罐(A3)制造資質并滿足A1、A2或D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或者同時具備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資質。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