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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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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價格構成
1、不可修復、永1久性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在房屋存續期間,由于使用面積減少、室內凈高降低、采光面積減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復或修復不經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2、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價格
在房屋存續期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價格,首先要建議委托方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書,判定房屋危險級別,并出具修復方案或不可修復、需要拆除重建的鑒定意見書。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原因因非1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根據鑒定意見書,估價人員再確定價格損失構成。
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1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1主1席令第37號,以下簡稱《民1法通則》)百一十七條規定:“侵1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若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房地產損害賠償的類型多種多樣,包括:
(1)因修改城鄉規劃給房地產權利人等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響了相鄰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風、視野等,造成相鄰房地產價值減損的。
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原因
(1)因使他人房地產遭受污染,造成他人房地產價值減損的。例如,房地產受到噪聲、輻射污染,房地產中的土壤、水、空氣受到污染,房地產受到經常振動的影響等。
(2)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鄰近建筑物受損,造成鄰近房地產價值減損的。
(3)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地產價值減損或者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例如,預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發現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如墻體開裂,層高、室內空氣質量等不符合)。
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價格構成
1、可修復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修復工程費用價格鑒定
可修復即在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的原則下,在相應時間內可以恢復成原裝或原設計使用用途。對于可修復的缺陷損失價格主要是測算修復房屋缺陷部位所需支付的拆除、修繕、恢復工程費用。
2、可修復、暫時性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對于可修復、暫時性的房屋質量缺陷在修復施工期間或修復后造成的經濟損失。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價格構成1、不可修復、永1久性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房屋存續期間,由于使用面積減少、室內凈高降低、采光面積減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復或修復不經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周轉安置費用、房屋空置的收益損失、房屋延期交付使用的可得利益損失、租金收益損失、能源消耗等運營費用的增加、施工影響的補償(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安全保障、人員出行、噪音超標、有害氣體污染等)、對相鄰房屋損壞的補償、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