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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獨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鎮規劃區外或建設用地范圍建房。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ji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土地越來越稀缺。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農村自建房二層
城鄉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的缺陷。我們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資源、經費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視了對農村的投人。農村自建房管理的觸角不夠多,很多地方都成為管理的死角。1、是農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是農村建設規劃存在漏洞。農民不按規劃建房.有的農民受"風水"意識的影響,特別是山區的一些房屋建設時喜歡選擇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帶或風口道邊建房,一旦洪水暴發,災難在所難免;還有一些農民按自己的建房時間表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兩間地基的"頂天立地"式樓房。農村自建房二層
農村自建房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者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農村自建房二層